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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國中王姓國中生在籃球場清理積水時,與同學互相持刮水器嬉鬧,黃姓同學的刮水片飛出擊中王的左眼,導致失明,家屬提告請求國賠;新北地院審酌意外發生時老師不在現場,認定校方未善盡監督之責,今天判決應國賠231萬元。判決指出,今年已經16歲的王姓少年2013年1月9日就讀桃子腳國民中小學國中部一年級時,午後參加籃球社團活動;當天因球場下雨積水,王和康、黃、蔡姓3名同學互持刮水器清理積水,但4人卻藉機潑水嬉鬧。黃姓同學甩動刮水器時,刮水片脫落飛出,正好擊中王的左眼導致失明;王的父母認為兒子在校內參加社團活動,社團老師竟沒在場監督確保學生安全,向學校提告請求國家賠償550萬餘元,另外也對黃姓同學提出過失重傷害罪告訴。 校方辯稱當天2名社團老師都有到籃球場確認學生活動情形,但因還有學生在教室,其中一名傅姓老師必須來往籃球場、教室,另名謝姓老師則始終在球場監督,並無怠忽職守。校方認為,黃姓學生未正確使用刮水器,導致刮水片脫落傷人,學校曾宣導不可拿打掃器具嬉鬧,王與黃姓學生應該為這起意外負起主要責任。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少年法庭認定黃姓同學有過失,日前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確定。民事部分法院查出4名同學嬉鬧時,2名老師並未在現場,有未盡監督安全注意義務的過失,認定學校有國家賠償責任;但王姓少年當時同樣拿刮水器嬉鬧,應為受傷自負3成過失責任。法院判決,校方須國賠王姓少年醫療費用、勞動能力減損,植入義眼球支出、精神慰撫金等共175萬餘元,另賠償父母各28萬元,共231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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